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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两家公司合并需要补偿员工吗

2024-05-04 1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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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企业进行兼并后,原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依然保持不变。此时,并不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因为职工不需要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部分职工选择不再与新的公司续约,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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