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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2022-04-15 4,192人已浏览
  • 谢姗珊律师

    谢姗珊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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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 1、两者的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同,雇佣合同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并且相互独立的,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身份上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 2、国家对两种合同的干预的力度不相同; 3、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处理的的方式不同;雇佣关系在发生争议时,主要是通过《民法总则》进行调整,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主要通过仲裁的程序; 4、两者对应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相同;一般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要为劳动者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义务。 5、两者的风险负担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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