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家电子企业仅依据员工无考勤记录而将该员工辞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考勤期间的部分工资。昨天,闸北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2007年10月,企业与周正兴(化名)签订期限自同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正兴为企业技术和销售总监,基
上海市一家电子企业仅依据员工无考勤记录而将该员工辞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考勤期间的部分工资。昨天,闸北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企业与周正兴(化名)签订期限自同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正兴为企业技术和销售总监,基本工资4000元。周正兴经常与员工一起出差在外,虽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也为其牟取个人利益提供了便利。
当企业得知周正兴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把客户介绍给他人并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单损害企业利益后,企业以周正兴60天没有正常考勤记录,属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期间已领工资。
审理中,企业认为,在周正兴60天没有正常考勤记录情况下,企业按全勤支付工资,但周正兴为其个人牟取私利,所以要求退回部分工资。周正兴则认为,这期间,没有考勤记录是自己外出工作,否则企业不会按全勤支付工资。
审理中,企业因未能提供周正兴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证据。法院认为,考勤没有记录不等于就是旷工,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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