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员工认为上班时间过长,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市中级法院昨日驳回其诉求。
付某于2003年8月入职武汉某公司。2010年3月,公司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就此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获批。公司实行两班倒,白班人员工作时间从6时至18时,晚班从18时至次日6时,其中含二次就餐时间。付某平均每个月可以拿到4300多元的工资。
2012年5月、2012年12月,因公司生产部分别停产14天、12天,公司将停产天数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并在这两个月向生产部员工发放近两年的带薪年休假补助。
2013年1月,付某等员工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都超过12小时,没有休息过,连春节都没有休息,以公司长时间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时,付某等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2年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2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经济损失。付某与该公司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付某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年平时加班工资8.6万余元、2年周六周日加班工资9.6万元、2年除春节外1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万元、2年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6890余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每日工作时间未违反综合工时制规定,且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等证据,公司对平时的加班发放了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付某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链接>>>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但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记者李亦中整理)
律师>>>
公司未违反综合工时制规定
本案焦点在于,公司该不该支付付某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付某虽举证证明公司实行两班倒,两班的工作时间均为12小时,但其中包含有两次就餐的时间,扣除就餐时间后的工作时间每天未超过11小时,未违反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且根据公司员工工资表可以看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根据加班时间支付了加班工资。
付某在公司工作满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根据公司提供的2012年5月和2012年12月的工资呈报表,和对应这两个月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公司在这两个月产量不饱和,存在停产的情况,公司决定将这两月停产的天数作为安排职工的带薪年假,并支付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做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