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拒不支付报酬,员工义愤填膺携带自已设计图纸辞职而去,企业因此被迫停止施工。最终劳资双方对薄公堂,打了一场两败俱伤的劳动争议纠纷官司。
41岁的靳某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2001年靳某被河南省焦作市某高级饭店聘用,负责这家饭店分店施工工地电气设计、施工指导工作。试用期满后,双方虽未签定正式用工协议,但靳某继续为这家饭店工作。2001年6月,焦作市某高级饭店要求靳某设计并绘制该饭店承揽的另一家宾馆工地电气工程施工图,双方还约定了相应的报酬,条件是靳某在离开该饭店分店工地时一次结清。2002年1月,焦作市某高级饭店将每天支付靳某10元生活津贴改为每天发放7元内部职工餐卷。2002年5月,焦作市某高级饭店分店建设工程峻工,靳某向该饭店讨要报酬时,双方发生分歧。于是靳某一气之下,将自已为该饭店设计并绘制的工地电气工程施工图带走,致使这家饭店承揽的另一家宾馆工地电气施工工程被迫停工。
2002年6月1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2002年7月30日,靳某向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焦作市某高级饭店支付拖欠靳某工资2670.73元及培训费300元。靳某不服此裁决,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靳某要求焦作市某高级饭店支付其2002年3、4、5月份工资,在此期间,靳某未按双方约定,给焦作市某高级饭店提供所需图纸,而是将该饭店所需图纸即自己的劳动成果私自带走,并未给被告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故对靳某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3、4、5月份劳动报酬、津贴、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靳某要求支付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份所扣工资、经济补偿金,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靳某要求支付其设计图纸劳动保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在仲裁阶段已按撤诉处理,靳某的这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部门仲裁,故不予处理;靳某向被告交纳的300元培训费,被告应按约定退还;被告发给靳某的内部餐卷,系福利补助性质,不应再退还现金,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我国《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依法判决焦作市某高级饭店退还靳某培训费300元,同时驳回了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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