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服装厂职工,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劳动定额制度,超定额完成任务可得奖金,低于定额则扣发工资。后王某怀孕,因需要定期到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耗费了3天劳动时间。服装厂将王某产前检查的时间算作病假处理,但没算作劳动时间,故其劳动定额不能减少,如未完成劳动定额则将被扣发工资。王某多次要求领导减少其劳动定额,均被拒绝,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所在服装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孕妇产前检查应计为劳动时间。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问题解答》中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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