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职工张某2002年初怀孕,同年8月她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检查为胎位不正、血压升高,医生建议她每周至少到医院检查一次,以保证胎儿和产妇的安全。张某按照医生的要求每周去医院一次,而该企业以她没有出勤为由扣发了工资。请问:产前检查的时间算不算作劳动时间,应不应扣发工资?
答:该企业以张某去医院做产前检查为由,扣发其工资是错误的。第一,女职工产前检查是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的,有严格的次数限制,一般是由妊娠开始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7个月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并发症或合并症状等特殊情况的孕妇按照医生的建议执行。张某怀孕8个月以上,并且有并发症,每周检查一次是符合产前检查规定的。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三,产前检查是国家对怀孕女职工和胎儿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都应当重视孕产妇的健康和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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