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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2022-04-15 1,368人已浏览
  • 闫丁律师

    闫丁律师专职律师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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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请求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为个人财产。虽然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部分,但这部分的增值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也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投资的结果,而是由市场的自然价格变化造成的,所以增值部分不应当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要将约定部分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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