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事假?还是正常劳动时间?
时间:2023-05-07 00:30:38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按照医疗机构规定定时去医院做产检不应属于事假应当计入劳动时间,对于不按照医疗机构规定产检而且无法提供相关产假证明的女职工只能属于事假。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提前请好假、若需延长假期也应尽快报告延期原因。除完成单位内部请假手续外,怀孕女职工应留存相关就医单据备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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