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了该规定,夫妻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可以增加10天假期。员工合法生孩子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性15天护理假,给予夫妇非现场居住的男性20天护理假。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
国家已经取消了该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必须在结婚登记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在此前提下,夫妻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可以增加10天假期。员工合法生孩子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性15天护理假,给予夫妇非现场居住的男性20天护理假。
陕西取消晚育假政策吗?
据我了解,陕西省已经在2019年底取消了晚育假政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取消了实行晚育假的政策,不再享受晚育假期间的待遇。
这项政策的取消,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断修订完善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陕西省取消了晚育假政策,但仍然鼓励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对生育有困难的公民,还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奖励等政策。
陕西省取消晚育假政策是一种积极的改革措施,有助于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公民的生育需求。
国家已经取消了晚育假政策,这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断修订完善的结果,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虽然取消了晚育假政策,但仍然鼓励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对生育有困难的公民,还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奖励等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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