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2011年,我入职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我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5月底到期,但我现在怀孕两个月了。今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跟我谈话,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和我续签合同,他还给了我一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听别人说,像我这种情况,公司是不能和我终止劳动关系的。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我有权享有哪些权利?李女士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结束)。李女士的情形正属这种范围,即使其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另外,为保护怀孕、生育、哺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赔偿。按照规定,怀孕女职工享受的主要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减轻劳动量,不得安排加班、安排夜班、延长劳动时间,进行产检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依法享有产假、生育津贴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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