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合同期满时,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综合上面所说的,怀孕期间的女员工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对于在工作期间所存在的待遇和奖金不能因怀孕而减少,必须要与平时一样,如果休产假也需要与平时的工资待遇一样,所以,对于员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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