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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能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2024-06-08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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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问: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答: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公司给你400元生活费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市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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