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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以不能胜任为由开除需要赔偿吗

2024-04-20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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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雇主以员工无法胜任其工作职责为由结束聘用关系时,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用人单位认为某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决定予以解雇,这被视为无过失性解雇的情况之一。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向该员工发出正式通知书,同时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其即将面临终止聘用关系的处理结果。 除正常薪资外,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给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关于此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内容。 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将按照该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以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这里所提到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量标准来完成工作任务。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设定过高的定额标准,使得员工根本无法达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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