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公司以我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2-05-06
公司如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两倍补偿金作为赔偿,你在公司工作11个多月,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你“不胜任工作”,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同时,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但公司只提前半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主张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公司要求你勾选“主动离职”与事实不符,如你勾选则日后发生纠纷你将处于举证上的不利地位。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