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问题
时间:2023-04-25 04:30:38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导读】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认定倾销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坚持公正合理的平均比较法,而欧盟和美国一向奉行的归零法却因其不公平性遭到了DSB及大多数WTO成员的谴责,围绕归零问题引发的争端一波接一波。虽然现阶段美国和欧盟在该问题上有所妥协,但是限于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和DSB的效力,要完全消除归零问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归零法;WTO反倾销协议;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床单案;归零争端案;DSB

1何谓归零法?

归零法,即Zeroing,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是欧盟、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处理方法。

归零法的适用条件是:iftheathoritiesfindapatternofexportpriceswhichdiffersignificantlyamongdifferentprchasers,regionsortimeperiods。也就是说,如果调查机构发现一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不同的采购者,地区或时间内具有显著的不同,则该产品就要按归零法接受反倾销调查。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三种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一是交易——交易法,该方法仅适用于交易数量较少且不同交易差别较大的少数情况;二是加权——交易法,这种方法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三是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中出现归零做法的可能性最大。

归零法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weightedaveragenormalvalemaybecomparedtopricesofindividalexporttransactions,whenthenegativedmpingamontoccrred,theathoritywillnotallowthenegativedmpingtooffsetthepositiveonesandattribteazerovaletonegativelydmpedtransactions。详细说来,归零法分四个步骤:

(1)调查机构首先将受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该步骤是为下面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做好准备,这在正常做法中是完全不存在的。

(2)计算出每一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3)用每个产品类型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减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如结果为正,则得到正倾销幅度值,如结果为负,则得到负倾销幅度值,并进一步对负倾销幅度值(即不存在倾销的情形)作零倾销幅度值处理,然后将所有正倾销幅度值和零倾销幅度值加总,再除以包括所有产品类型在内的出口交易总金额,得出受调查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可以看出,在这一步骤中,归零法人为地将负倾销幅度作零倾销幅度处理,这样便无法抵消正倾销幅度值了。这样的做法也是正常方法中没有的。

(4)将受调查产品所有类型的倾销幅度值加总,进而得以确定总倾销幅度值。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

(1)归零法会人为地提高一些产品的倾销幅度。如表中A产品的倾销幅度本是-15.87%,因为归零而被提高到了0。

(2)归零法有将没有倾销情形的产品纳入反倾销调查名单,从而扩大反倾销打击范围的嫌疑。例如在表中很明显A产品不存在倾销问题,但是将其纳入受调查产品范围进行归零处理后,却无缘无故地成为了倾销幅度高达10.81%的产品。由于将负倾销幅度值归零,因此将A产品纳入倾销调查范围对受调查产品整体的影响并不大,这样调查机构完全有可能滥用这一计算方法,将反倾销调查矛头指向无辜的其他产品,从而背离反倾销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3)正常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为5.40%,而归零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竟达到了10.81%,整整多出了5.41%,是正常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的2倍。当然,如果受调查产品所有类型的倾销幅度值均为正值或零时,自然不存在上述归零作法;另外如果其所有类型均为负倾销幅度值时,倾销并不存在,自然更无必要采用归零作法。

可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其实并没有达到倾销标准的贸易通过归零法的计算,倾销幅度会陡增,这样会大大损害出口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造成很多问题。

2归零法引发的贸易争端典型案例及其解决

印度诉欧共体床单案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欧共体的做法是否违背了WTO《反倾销协议》第2.4.2项。印度认为:《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款第2项规定,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应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而欧共体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擅自把某些型号的床单的倾销数额由负值变为零,这种做法实际上排斥了差价幅度为负值的型号的床单参与总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计算,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加权平均应有的含义。

而欧盟认为其做法并未违反《反倾销协议》的规定:首先,《反倾销协议》第2.4.2项仅要求对可比性交易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其次,受调查产品总体倾销幅度的计算并未明确规定受第2.4.2项规定的约束。第2.4.2项并未为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总体倾销幅度应该如何确定单独产品类型的倾销幅度提供指导。再次,《反倾销协议》中所使用的倾销幅度(复数)不仅指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而且也指为每一个类型或每一个单独的交易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另外,由于倾销幅度系依赖于出口商对产品的混合销售而存在,因此,要求正倾销幅度应当与负倾销幅度相互抵消扭曲了价格可比陆并忽略了正常价值这一术语。

争议在磋商失败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审理,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归零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欧共体不服,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通过对《反倾销协议》第2.4.2项和该项上下文以及第2条第l款进行解释,认为:(1)既然欧盟将所有产品类型的棉织床单定义为单一产品,则欧盟有关不同产品类型之间存在质的区别的辩解就是没有根据的。(2)根据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法,调查机构被要求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由于将负倾销幅度作归零处理,欧盟因此没有将某些出口价格作完整的考虑,实际上违背了将所有可比出口交易进行比较的要求,其所作比较并不是《反倾销协议》第2.4.2项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因此裁定维持专家组裁定。在WTO上诉机构的裁定出来后,欧盟曾公开表示将迅速对其做法进行修正,修正将适用于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开展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并适用于当时还在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发现争议的焦点围绕着WTO《反倾销协议》2.4.2展开。

WTO反倾销协定的2.4.2规定: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可见2.4.2实际上规定了三种计算倾销的方法.即:(1)用加权平均正常值同所有出口交易的同加权平均出口价进行比较(即加权平均一加权平均或W-W方法)。(2)或者用每一笔交易的正常值同其出口价进行比较(即交易一交易或T-T方法);(3)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用加权平均正常值同每一笔交易的出口价进行比较(即加权平均一交易或W-T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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