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一、商品倾销认定的条件商品倾销认定的条件为: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反倾销调查期限是多久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反倾销调查属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三、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查看原文
2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查看原文
3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查看原文
4终止反倾销调查
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1.如果调查机关确信没有足够的倾销或损害证据证明有理由继续调查该案件,应立即终止调查2.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较小,应立即终止调查3.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调查应立即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如果外经贸部经与国家经贸委协商,认为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是可以接受的,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则由外经贸部宣布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在依照本法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之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根据前款所述调查结果作出了关于倾销或损害的否定裁决,调查机关可应出口商的请求或在调查机关认为必要时继续调查倾销和损害,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果对倾销或损害作出肯定裁决,价格承诺应保持有效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您可以致电lba.com的律师...查看原文
5反倾销调查的期限
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的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裁不存在倾销、损害;终裁不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可终止反倾销调查,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查看原文
6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国内概况1、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2、从目前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企业无论是在国外遇到反倾销调查还是在国内遇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倾销,都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无论是温州的民营企业还是像长虹、康佳这些家电巨头,纷纷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争取应有的地位。反倾销调查的提起反倾销调查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起:一是由利害关系人向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某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二是由商务部自行发动反倾销调查。但在实际上几乎所有反倾销调查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涉及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制造商、出口商或美国进口商及生产...查看原文
7反倾销调查的条件
一、反倾销调查成立的条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二、申请和立案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值时,就可委托律师做出反倾销...查看原文
8反倾销调查多久结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我国进口构成倾销的数量有规定吗实际中,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会有一定的倾销数量要求,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另外,就是从进口商品的价格上,要构成低价倾销的话,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没按进口时的状...查看原文
9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等事项。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2)经商国家经济委员会后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3)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口产品的倾销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作出倾销价格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4)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包括作出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决定,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5)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并与海关共同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6)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和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7)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8)受理进口商提出的退税申请,并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核实后,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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