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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以反倾销法为基础,以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为基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以反倾销法为基础,以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为基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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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从国内行业全部生产或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厂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时,当局应予以公告。3、反倾销调查过程4。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提供国内工业制造商提出的申请全文,并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了有倾销的初步裁决,确定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防止调查过程中的损害,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5、裁决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是根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行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最终裁决的肯定方式是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6、当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必要的确定材料时,或者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当在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特殊情况除外。申诉书主要应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资料。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厉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反倾销调查主管当局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调查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当事各方提供的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 在调查期间,各厉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 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 如果有关厉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 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消费者发表评论。 4、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销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 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强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最终反倾销税。
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一国指控另一国倾销商品,选出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反倾销调查替代国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则不存在反倾销行为,如果差距太大,就会被裁定反倾销.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主要是为了公平,客观起见,另外是作为对比之用,由第三方介入,得出的结论客观,公正.但在,解决实际贸易争端中,该做法很不合理,因为替代国和被指控国文化差异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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