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
1.如果调查机关确信没有足够的倾销或损害证据证明有理由继续调查该案件,应立即终止调查
2.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较小,应立即终止调查
3.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调查应立即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
如果外经贸部经与国家经贸委协商,认为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是可以接受的,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则由外经贸部宣布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在依照本法暂停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之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根据前款所述调查结果作出了关于倾销或损害的否定裁决,调查机关可应出口商的请求或在调查机关认为必要时继续调查倾销和损害,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果对倾销或损害作出肯定裁决,价格承诺应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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