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倾销对国内行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障碍,或者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以及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出现国际反倾销。
反倾销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的事实;其次,需要确定这种倾销是否对国内行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障碍,或者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最后,需要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了,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倾销。判断是否构成反倾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倾销商品的价格、进口商品的价格、国内市场的价格和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同时,还需要考虑国内产业是否有能力自主生产相关商品,以及相关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此外,还需要考虑倾销商品的进口数量是否较大,以及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反倾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价格、数量和国内产业的影响。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倾销。判断是否构成反倾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倾销商品的价格、进口商品的价格、国内市场的价格和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同时,还需要考虑国内产业是否有能力自主生产相关商品,以及相关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反倾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价格、数量和国内产业的影响。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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