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协议
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协议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确定国内产业受损害时考虑的标准、反倾销调查的机制和...查看原文
2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1、如何认定倾销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这里的关键之处是: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基本的原则。2、如何认定损害。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a.出现了倾销;b.出现了损害;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实际上,这是反倾销...查看原文
3反倾销退税规定
反倾销退税是反倾销程序中主管机关对超过倾销幅度征收的反倾销税予以退还的一项制度。为什么要规定反倾销退税呢?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使之达到足以消除倾销或消除损害的水平。当反倾销税在预期基础上课征时,反倾销税以反倾销立案调查前一段时间(即调查期)内涉案国的倾销幅度为基础确定,并预期地向将来一段时间内来自涉案国的进口商品征收。但当情形随时间变化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会无法反映倾销和损害的程度,或超出了倾销和损害程度。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国内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可以申请期中复审。但期中复审的结果仅对将来的进口具有效力。因此,即使发现进口商品在复审调查期内没有倾销或不再造成损害,反倾销税也无法退还给相关的进口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反倾销退税制度。通过退税制度可以解决上述不合理现象。当进口商表明作为征税基础的倾销幅度已消除或减少到低于反倾销税的水平,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退税制度允许进口商提出退还反倾销税的请求。WTO反倾销协议第9.3条,专门就反倾销退税作了规定。该规定是指导WTO各成员方制定相应国内立法的基本准则,各成员方以此为基础,...查看原文
4倾销与反倾销的区别
常见的反倾销措施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进口税外的附加税,使其不能达成倾销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征收反倾销税,是各国常用的反倾销措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认定某行为为倾销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反倾销措施,要具备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倾销与反倾销制度《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查看原文
5反倾销的最终裁定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如果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退少不补”。决定不征收反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予以退还。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查看原文
6反倾销价格的认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紧密。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既有互补互惠的一面,同时也免不了冲突和摩擦的问题。涉及反倾销的争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反倾销的性质和作用,如何在经济交往中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势在必行。其中,反倾销中的价格认定,就是一个涉及倾销是否成立、企业如何应诉的问题,很值得探讨和研究。有关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只要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说明产品存在倾销。因此,产品正常价值确定得高与低、合理与否,与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有着密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当局是以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境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或者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但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这个环节中,有时会遇到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即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有关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境内市场上或出口至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低于该产品的成本。这样就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即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以及这种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是否可以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WTO成立之前的相当一段...查看原文
7反倾销复审
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行政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就是调查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的有关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世贸协议和各国惯常做法,反倾销工作的流程通常包括咨询、提交申请、初步审查、立案、初步调查、初步裁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实地核查、举行听证会、计算倾销幅度、价格承诺、公布终裁结果、征税和行政复审等。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依据在于有倾销和损害的存在,且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和价格承诺的幅度是以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倾销幅度为依据的。通常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幅度相当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但不高于倾销幅度,就可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通常会出现新的情况,此时,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不变,还是应当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反倾销措施,这些都应通过复审来确定。因此,复审在反倾销体系中的作用在...查看原文
8反倾销反补贴程序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召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法律与实务研讨会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文号: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更好地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研究借鉴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和实践经验,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贸促会定于2001年年底前在海南省博鳌召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法律与实务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其他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发展及应用的趋势;对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建议和意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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