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1、如何认定倾销
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这里的关键之处是:
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
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基本的原则。
2、如何认定损害。
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
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a.出现了倾销;
b.出现了损害;
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实际上,这是反倾销的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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