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确定
1.为了实施本准则,如果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出口的产品在正常贸易中的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应类似产品的价格,该产品应视为倾销产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口到另一国家商业领域的产品)
2.在本规范中,“类似产品”一词应始终理解为与所考虑产品相同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相似);如果没有此类产品,术语“类似产品”应理解为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非常相似的特性的另一种产品,尽管它在所有方面与考虑中的产品不相似。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国进口的,但从中间国出口到进口国的,从出口国销售到进口国的产品价格一般应与出口国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例如,如果产品仅在转运时通过出口国,或者如果产品不是在出口国生产的,则还可以将其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4。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一般贸易中没有类似产品的销售,或者因特殊市场条件不能适当比较倾销幅度的,应当与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确定(该价格可以是最高出口价格,但必须是代表性价格),或者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其他费用和利润进行比较,确定倾销金额。一般来说,增加的利润不得超过在原产国国内市场销售类似产品通常获得的利润。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没有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或者一些补偿安排使有关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出口价格可以根据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进口产品的价格确定。如果产品未转售给独立买家,或者转售时的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出口价格可在当局确定的合理基础上确定。为了在出口国(或原产国)的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出口价格和根据《总协定》第六条第1款第(2)项确定的价格,应在同一贸易水平(通常为工厂交易水平)和尽可能同时达成的两项交易上进行比较。对于每种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销售条件、税收和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在第2条第5款所述的情况下,各种费用(包括进口和转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和利润也应考虑在内
全文8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