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法中倾销幅度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竞争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反倾销税的征收(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查看原文
2倾销幅度的确定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是=(价格差别/出口价格)×100%。当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一致,即价格差别为零时,或者出口价格大于正常价值,即价格差别为负值,倾销幅度≤0时,该产品不存在倾销。当0≤倾销幅度≤2%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训一,不予立案调查。当倾销幅度≥2%时,说明倾销有可能存在,如调查证明存在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就可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倾销幅度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基础。确定倾销成立的重要基础是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如果二者十分清楚,倾销很易确定,如果因某种原因,二者不十分明确时,则会给倾销的确定带来困难,反倾销协议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国内无正常价值时的取代办法如该产品在出口国内不销售或无法进行比较时,则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倾销的幅度,即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的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假定此价格具有代表性)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数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此中涉及的生产成本,通常应根据受调查的出IZl商存有的记录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国或生产商在正...查看原文
3倾销幅度的认定
一、倾销幅度认定的一般方法对于倾销幅度的认定,实际上取决于正常价值与进口价格的比较结果。我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规定中既解释了何为倾销幅度,又明确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比较所应遵循的原则。《1994年反倾销协议》也规定,在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应进行公平比较。但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过程中,不论是计算方法,还是需要考虑的各项因素及数据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知道,以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并不包括出口的有关费用,当以第三国出口价格为标准确定正常价值时,虽然也包括了有关出口费用以及进口税费,但向第三国出口所需的费用与向进口国出口所需的费用相比必然有所差异。因此,若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就不能用简单的直接比较方式,而需在比较前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加以调整,使之能够尽可能地在同一商业环节上进行比较。所谓尽可能,是指在两者比较中不可能,也不必要在各个环节上都一一对应,在考...查看原文
4倾销幅度低于2%的要中止反倾销调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商品倾销的幅度如果低于2%的,反倾销的调查就会终止,并且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等事项。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2)经商国家经济委员会后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3)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口产品的倾销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作出倾销价格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4)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包括作出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查看原文
5反倾销税税额可以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能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查看原文
6反倾销制度与保护主义倾向
法律总是反映着某种政策,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实施中潜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主要是一些反倾销的主要发动国以反倾销为借口,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法,包括反倾销国内法和反倾销国际法。所谓反倾销制度的保护主义倾向,主要是指各国在利用反倾销措施时所表现出的保护主义倾向,实际上,反倾销制度的确立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这种需要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各国主要是一些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发达国家利用这一制度时过多的考虑本国利益,而利用目前WTO反倾销制度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随着我国加入WTO,关于反倾销的研究和讨论越来越多,但是实务界主要着眼于如何应诉等,理论界存在一些讨论,但专门对这一制度的缺陷或有待完善之处进行系统研究还不多。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尤其是WTO法这门新兴学科时,在注重案例分析同时引进一些原理性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反倾销保护主义倾向具体体现在:1、设法扩大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解释,由此扩大了对反倾销适用范围的立法,如第6条规定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贸易,同时,总协定为了向各缔约方提供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又规定了在不能采用出口国市场价格作为正常...查看原文
7中国反倾销制度对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节价格承诺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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