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协议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协议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确定国内产业受损害时考虑的标准、反倾销调...查看原文
2反倾销措施协议的重要原则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那么,制定反倾销措施协议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呢?1、主要原则反倾销措施协议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不应仅仅依据进口商品构成倾销便对它们采取反倾销行动,而只有在经进口国的调查当局确定倾销的进口货造成如下影响时方可采用:(l)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或(2)实质上阻止某一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建立。2、倾销的定义基本标准如果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可比价格,该产品可认为构成倾销。然而,在作出此比较时,两种价格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一般来说,应以出厂价格水平,并在几乎相同的时间出售为标准进行比较。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税收及其它方面的差异应予以扣除。可选择的备用标准如果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如果此类销售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倾销差额可通过与下述价格进行比较加以确定:(1)相同产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这一价格可能是最高价格,但应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2)或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量的管理、销售和其它费用以...查看原文
3反倾销协议的历史背景
【导读】倾销(dmping)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行为,由来已久,而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其历史更长。因此,倾销可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两大类。国内顿销,是指一国的推销商以低于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内销售其商品;而国际倾销则指一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商业内的行为,可追溯至二十世纪初的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反倾销方面的立法。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立法先有1906年的《工业保护法》,后有1975年重新制订的《反倾销法》。美国基本的反倾销法则源于《1930年税法》第七编。各国的纷纷立法,说明反倾销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1948年之前,反倾销立法一直限于国内法的范畴,被进口国、作为抵制倾销、保护本国工业的有效手段。二战后,为了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其合理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各国开始谋求将反倾销措施纳入国际统一的轨道。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至此,反倾销制度才发展成为一项...查看原文
4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损害的确定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三、反倾销的调查程序1、申请的提出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查看原文
5反倾销协议可以规定什么
反倾销反倾销是指针对外国产品在国内市场倾销而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来说,除了对倾销的外国货物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增加了附加费,以防止这些货物廉价出售。这种附加费被称为“反倾销税”(1)如何识别倾销。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的,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这里的要点是:A。对于类似产品,在价格比较时应考虑质量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为出厂价),同时,即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扣除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含税)后,转换为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如何识别损坏的基本原则。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建立此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伤害的确定应基于两个方面: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其对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的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发起和进行调查、调查程序、临时措施、自愿涨价、暂停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可能的司法复审、最终暂停反倾销、,等。只有在国内行业或国内行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书中应提供以下证据:A。倾销;B损害已经发生;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查看原文
6反倾销行政复议程序
反倾销行政复议的主要种类有第一种,中期复议,是指主管机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是否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的复审。由于该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五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为中期复审。任何相关方均可提出审查请求,但应提交审查所需的可靠信息。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职权自行进行临时复审。中期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税收或价格承诺,或者增加或减少税收或价格承诺的条件。第二,最终复审,也称为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的五年实施期满时,当局审查是否应如期终止反倾销措施。提交的最终复审应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第三,对新出口商的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者。新出口商申请复审有三个条件:第一,他们与被反倾销调查和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和生产者没有联系;二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向进口国出口;第三,通过销售合同可以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是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行政审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第一,有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应当自行审查。这是主管当局根据其职权进行的行政审查。第二,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复议。以这种方式发起审...查看原文
7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1、如何认定倾销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这里的关键之处是: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基本的原则。2、如何认定损害。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a.出现了倾销;b.出现了损害;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实际上,这是反倾销...查看原文
8反倾销意义
反倾销指我国抵制外国商品在我国倾销的反对措施。反倾销成立条件:外国商品确实存在倾销的事实,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外国商品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反倾销的,我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商品作出价格承诺。澳大利亚对华草甘膦反倾销案和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案件概述(1)澳大利亚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向澳大利亚海关提出起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草柑膦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继孟山都公司在欧盟对中国草柑膦提出反倾销起诉后的连锁反应。起诉书称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给澳大利亚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并提出用美国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1996年3月27日,澳大利亚海关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立案调查。1996年4月,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动员组织了15家生产企业和两家外贸公司应诉。由于澳大利亚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方提出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进行计算,但是由于马来西亚草柑膦生产企业拒绝合作,澳方决定采用美国作为替代国。初裁结果...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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