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行政复议的主要种类有
第一种,中期复议,是指主管机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是否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的复审。由于该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五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为中期复审。任何相关方均可提出审查请求,但应提交审查所需的可靠信息。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职权自行进行临时复审。中期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税收或价格承诺,或者增加或减少税收或价格承诺的条件。第二,最终复审,也称为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的五年实施期满时,当局审查是否应如期终止反倾销措施。提交的最终复审应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对新出口商的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者。新出口商申请复审有三个条件:第一,他们与被反倾销调查和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和生产者没有联系;二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向进口国出口;第三,通过销售合同可以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是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行政审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第一,有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应当自行审查。这是主管当局根据其职权进行的行政审查。第二,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复议。以这种方式发起审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据,确认审查的必要性。如果反倾销税被取消或减少,损害不能继续或再次发生。(2)根据证据规则提交证据。无论是主管机关根据职权主动发起的行政复议,还是利害关系人要求的复议,都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交证据。审查期限包括提交审查的期限和审查的期限。主管机关依照职权提起的行政复议,与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同。主管当局启动行政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限,可在主管当局认为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的合理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主管机关提起的复审,还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复审,复审期限均为复审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限不得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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