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到新单位不满1年有没有年假
案例一:
到新单位不满一年有权休假吗
2015年1月1日,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苏*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苏*说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假,其2015年未休年假,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则认为苏*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假。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苏*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本案中,苏*提供了自1988年1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佐证其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故其应自入职之日享有带薪年假。甲公司未安排苏*休年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同时,苏*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累计已工作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因此,他有权享有每年15天的年假。
律师再补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享受带薪年假不是限定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中的,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因此苏*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自己的带薪年休假。
案例二:
主动跳槽还能要休假工资吗
张*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张*主张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张*是自己主动离职,并非公司不安排其休2015年年假,不同意支付。
法院后判令乙公司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3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乙公司已支付张*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故现应当按照200%的标准而并非300%的标准支付其剩余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再补充:
在休年假问题上,无论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主动离职,安排休年假的责任都在单位。为此,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支付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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