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可享有原单位年终奖
时间:2023-06-10 08:02:31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薪酬分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员工的固定工资在收入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而奖励工资在收入中占的比例却越来越大,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发展。跳槽员工依法享有原单位年终奖。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的年终奖就要发放了。针对部分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上出现的疑问,劳动部门给出权威解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行为。

最近受理的一些讨要工资的案件中,有不少都出现了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年终奖的请求事项。昨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向记者透露。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今年8月跳槽了。由于王某进入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年终,给每个员工按照业绩按比例发放年终奖,以此鼓励员工。马上到12月31日,该发放年终奖了,王某给公司打电话询问,可公司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王某感到气愤又无奈,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2012年的年终奖。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这家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年终奖。

仲裁员解释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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