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科在家等工作已经很久了,所以他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月薪800元。黄某可以经常在周六、周日在公司加班,但公司认为他们是劳动关系,他们每个月都要支付报酬而不是加班费。一年后,黄可从物业公司辞职,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加班费,但仲裁裁决支付给他150元加班费。黄可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向黄科支付加班费5000元
本案中,一个关键点是黄科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黄某可以到物业公司上班,公司为他支付劳务费。但由于黄某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黄某只能与物业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可以长时间加班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不被认可,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工资。由于公司没有向黄科支付加班费,法院根据黄科提供的考勤表,确定了黄科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工作条件,核定了黄科的加班费数额,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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