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仍有许多人加班工作。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春节值班每人每天发30元等。
有关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私营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双薪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在加班费支付过程中的各类柔性侵权行为也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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