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办理预仲裁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争议的,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等,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竞业禁止条款就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不仅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双方争议属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雇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雇主有权选择在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
,用人单位放弃竞业禁止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禁止的要求,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协议为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仍不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支付的,员工可以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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