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纠纷是否需要先仲裁竞业禁止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禁止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密或竞业禁止义务将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本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1999年第69号),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的,劳动者不履行合同将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第二,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经营或者参与他人类似业务,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
第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或者,当他们自己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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