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现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数额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合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合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2.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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