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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