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对仲裁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仲裁协议解决纠纷,如果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仲裁协议无效。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一、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查看原文
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那么,仲裁委员会取的对案件的管辖权之前提便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选定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亦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存在的基础。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便是产生和巩固该基础至关重要的环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性质及其与所依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一、仲裁协议的性质正如概念所述,仲裁协议首先是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仲裁协议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有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由于出于手续的经济、方便,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在实体争议尚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很少有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等原因,双方当事人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所以本文也主要围绕仲裁条款的确认来叙述。仲裁条款表面上是合同...查看原文
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一、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1、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有以下处理办法:(1)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2)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3)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对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查看原文
4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
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1)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2)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查看原文
5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研究
1、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海事仲裁不仅要解决其裁决的正确性问题,还要使其具有效力和可执行性。对仲裁员而言,作出有效和可执行的裁决不仅是当事人的期望和信任,也是仲裁员的道德责任。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应由仲裁庭和仲裁员参照本规则的精神处理,并尽最大努力确保仲裁裁决能够依法执行。”仲裁的有限要素协议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是有效进行仲裁以及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基础。从理论上讲,这些要素可以分为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可以分为口头要求和书面要求。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法律形式。各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并不一致,但大多数国家和公约的仲裁协议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同意提交仲裁协议;另一方面,它是用来弥补各国法律在仲裁协议形式上的差异,即达到所谓统一规则的目的。其突出的制度是1958年《纽约公约》比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更为先进和完善,后者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没有任何规定。...查看原文
6仲裁协议效力具体表现
仲裁协议效力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查看原文
7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规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看原文
8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保障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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