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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涉及的内容如下所示: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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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①发动仲裁程序。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发动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诉前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也只能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排斥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发生纠纷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③仲裁机构必须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如果超越范围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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