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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
是除了判决之外的另一个可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仲裁的效力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必须执行的,那么,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如何确认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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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须由当事人自己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原则:1、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案和争议裁判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其最大功能是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共同意愿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无论从仲裁理论还是仲裁实践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反映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自1958年《纽约公约》生效以来,支持仲裁的理念逐渐得到国际确认。《纽约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立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扩大当事人的仲裁要求。从而建立了仲裁协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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