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条件
时间:2024-01-05 14:11:57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调解申请人必须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调解程序包括全面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依法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写明双方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和调解结果,并由双方签署。如果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可以自愿或强制进行,但调解书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仲裁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才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之内。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查清事实是调解的前提条件。第二,组织调解。调解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如果有必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以协助调解。对简单的争议,也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三,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现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第四,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对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第五,调解不成的,也应制作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实行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制度。自愿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是否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执行调解机关作出的调解决定,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强制。强制调解,也称强制调查,是指当事人依法必须将争议提交给政府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由该调解机构主张依据职权决定进行调解,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报告书,提出建议和劝告。该建议和劝告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否遵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无论是自愿调解还是强制调解,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我国实行在先协商后“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劳动争议仲裁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仲裁裁决并没有当然的法律强制执行力,只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才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可以说是结合调节与强制调节。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直接相关,并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内。调解程序包括全面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依法进行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等步骤。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实行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制度,调解书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这种制度结合了调节和强制调节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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