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什么?(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派出调解员对争议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记录;(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对于简单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中说明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双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第二,劳动争议调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协议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调解不成,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争议时,就产生了调解效力问题。劳动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而应当自觉、积极地遵守和履行。(2)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在群众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履行。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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