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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