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规定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当存在两个争议案件时,同一争议的双方都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负责。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域管辖权。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其区域管辖权不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而是按其设立时的管辖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管辖范围可以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也可以不相一致。本法不直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及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管辖级别
全文4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