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企业的生产特点不适合实行法定的工作或休息办法,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些办法应当遵守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企业的生产特点不适合实行法定的工作或休息办法,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些办法应当遵守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 动 法 第 3 9 条 : 生 产 特 点 与 工 作 方 式 的 关 系
根据劳动法第39条,生产特点与工作方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上。在现代工业化生产中,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日益得到改善,从繁重、危险、低效的体力劳动向知识密集、环境友好的脑力劳动转变。同时,由于科技的发展,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网络直播、兼职、临时工等。这些变化在给劳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劳动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劳动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生产特点和工作方式的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企业的生产特点不适合实行法定的工作或休息办法,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些办法应当遵守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劳动法第39条,生产特点与工作方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上。在现代工业化生产中,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日益得到改善,从繁重、危险、低效的体力劳动向知识密集、环境友好的脑力劳动转变。同时,由于科技的发展,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网络直播、兼职、临时工等。这些变化在给劳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劳动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劳动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生产特点和工作方式的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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