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因自愿离职需承担赔偿吗?
时间:2023-12-22 02:00:32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临时工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一方。现行劳动法已取消临时工概念,而劳动者是指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一方。离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若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或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原因提出离职。

首先,需要理解临时工的概念,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现行劳动法的范畴内,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对于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一方,我们称之为劳动者。当劳动者主动离职时,是否有补偿主要取决于离职原因。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则没有补偿。但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或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原因提出离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离职如何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离职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执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职工月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日计算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不超过十二个月。

理解临时工的概念是关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离职且非因个人原因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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