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工龄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后,劳动者再被派遣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
二、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的情形
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两种情况下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一)与正常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同,即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与正常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条件相同,即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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