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属于劳务派遣吗?
超龄退休人员和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按劳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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