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被视为“超龄”劳务派遣?
时间:2023-07-04 16:11:29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一个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工算企业退休人员

劳务派遣工算企业退休人员。退休之后享受到的待遇也是属于企业在职职工的退休待遇,那么至于退休金的高低,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员工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来决定,跟员工是不是属于正式编制或者说劳务派遣用工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无论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用工,那么都可以正常享受到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就是基本养老金和这个退休金。

作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跟自己原有的工作单位直接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代理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自己的社保待遇的交大,包括工资的发放还是由员工的单位来进行支出的,只不过是通过这种劳务派遣公司来进行管理的,相对来说就是有这样的一个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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