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延期
时间:2023-04-27 21:42:18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争议主要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订立职务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所说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应当保持相对一致,以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诉讼来救济的权利。

全文8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人事争议 最新知识
针对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延期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延期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