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一、人事争议解决的程序
1、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2、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
(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2)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承办。
3、人事争议的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专指对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调解以及民间调解。
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仲裁机构设置不同,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劳动争议委员会。
2、案件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它人事争议。
3、案件管辖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我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通常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在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若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4、仲裁庭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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