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争议协商原则
(一)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人事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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