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哪些案件是可以受理的
时间:2023-04-11 08:01:39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以下案件: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

二、拖欠工资是否算劳动争议案件

是的,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事业编和聘用人员能实现同工同酬吗?

事业编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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